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投标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
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
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