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发生垫支赔付款的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对外支付垫款之日起15日内归还垫付款,如未能按期归还,在180天内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保函风险资金占用费;超过180天按中国银行公布的逾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保函风险资金占用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