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开具的保函发生赔付时,如企业无力按业主要求及时支付赔付款,可向中国银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垫支的申请。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应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对外垫付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