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美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