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十条 宗教院校为丰富教学内容,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用承担讲学或者教学任务的外籍专业人员。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 第六十一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十二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十三条 全国性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报全国性宗教团体审核,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地方性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 第六十四条 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宗教院校取得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应当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第六十五条 宗教院校邀请外籍专业人员到宗教院校开办讲座,时间在两天以内且课时总量不超过六课时,按来华交流访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对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专业素质、资格资历、社会背景等严格把关;对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对其讲学内容及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并开展教学评… 第六十七条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遵守所在院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聘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宗教院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专业人员讲学,参照本章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