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十八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聘请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十八条 宗教院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专业人员讲学,参照本章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