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全国性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报全国性宗教团体审核,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地方性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经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