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宗教院校为丰富教学内容,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用承担讲学或者教学任务的外籍专业人员。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