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二章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职能划分。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第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第十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厅和档案室,设置婚俗文化展示区域。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音频和视频资料。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办公时间在办公场所外公告。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婚姻登记数据质量管理,保障婚姻登记数据联网审查端口应用。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安全保密等制度。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提供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和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应当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家庭辅导室可以按照辅导需求配备桌椅、茶几、沙发等家具和专业设备,营造私密、温…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设立颁证厅的,可以为有意愿的当事人免费提供颁证仪式服务或文明简约婚礼服务。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设立室外颁证场所。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