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本婚姻登记处的职能范围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登记预约的流程;
结婚登记(含补办)、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条件与程序;
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条件与程序;
婚姻家庭辅导、颁证服务事项;
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监督电话。
本婚姻登记处的职能范围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登记预约的流程;
结婚登记(含补办)、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条件与程序;
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条件与程序;
婚姻家庭辅导、颁证服务事项;
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