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

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婚俗;

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

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