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职能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