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提供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和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应当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互联网网页、微信公众号或服务小程序等进行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办理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互联网网页、微信公众号或服务小程序等进行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办理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