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家庭辅导室可以按照辅导需求配备桌椅、茶几、沙发等家具和专业设备,营造私密、温馨、舒适的良好氛围。

婚姻登记处应当聘用专门人员从事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也可以公开招募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婚姻家庭辅导工作。从事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的人员可以从以下人员中聘用:

婚姻家庭辅导师;

社会工作师;

律师;

心理咨询师;

其他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