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

电话机;

复印机;

传真机;

高拍仪或扫描仪;

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计算机;

身份证件阅读器;

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