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厅和档案室,设置婚俗文化展示区域。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宣传文明婚俗,弘扬新型婚育文化。
结婚登记窗口保持独立或相对独立互不干扰;离婚登记应当有独立的空间。
档案室应当配备档案柜,档案柜数量能够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要,并配备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