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四章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办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见附件3)和结婚证。 第三十八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的填写: 第四十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填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后,再重新填写。 第四十一条 发给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5),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扫描、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见附件6)的,应当出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