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