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办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询问身份信息、结婚意愿、婚姻状况;

查看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书面材料是否齐全;

通过身份信息识别比对设备进行人证校验、指纹比对,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联网核对;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当事人现场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见附件1);

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现场各填写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见附件2)并阅知声明书内容;

“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