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发给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询问声明内容是否属实;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将结婚证分别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
祝贺新人。
婚姻登记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接受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根据情况填写《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记录表》(见附件4)。
婚姻登记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提供颁证仪式服务。当事人需要提供颁证仪式服务的,鼓励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