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结婚证的填写:

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婚姻登记员”:由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备注”:持永居证外国人要求加注永居证号码的,“备注”栏填写“持证人同时持有××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