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五章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级程序 第二十条 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评级结果反馈、评级结果运用、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监管机构应持续、全面收集评级所需内外部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和数据、银行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内外国银行分行进行监管评级初评,按照本办法对收集到的评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评级要素进行合理准确地分析、判断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初评基础上对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进行再评价,形成复评结果。复评结果可不同于初评结果,但应阐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对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审核结果可不同于复评结果,但应阐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将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结果通报外国银行分行。 第二十七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外国银行分行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机构可对其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结合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工作实际,适时对监管评级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持续改进和完善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