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银保监会结合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工作实际,适时对监管评级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持续改进和完善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