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六章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结果,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 第三十条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1级的银行,不需要针对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在现场检查频率上可以相应放宽。 第三十一条 对总行支持度评估为1级和2级的外国银行分行,通常应给予常规的监管关注,一般不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