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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结果,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以及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督促外国银行分行持续提高风险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