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综合监管评级为1级的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管理稳健,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能力和意愿很强。
综合监管评级为2级的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运行中得以纠正的弱点,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能力和意愿较强。
综合监管评级为3级的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管理状况一般,存在一些明显的弱点,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能力和意愿尚可接受。需要监管机构密切关注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综合监管评级为4级的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能力和意愿较弱。需要监管机构给予特别关注并采取纠正措施。
综合监管评级为5级的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管理存在非常严重的缺陷,总行的支持能力和意愿对在华分行无实际意义。需要立即采取应对危机的措施和行动,或者进入市场退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