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四章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综合监管评级 第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等级和档次设置与核心要素评级一致,从1至5分为五个等级。其中,1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2级、3级和4级分别细分为A、B、C三个档次。 第十八条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结果以核心要素评级结果为基准,总行支持度评估作为调整项。综合监管评级等级不能超过总行支持度评估等级。 第十九条 综合监管评级为1级的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管理稳健,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能力和意愿很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