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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内外国银行分行进行监管评级初评,按照本办法对收集到的评级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评级要素进行合理准确地分析、判断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