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五章 评级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评级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管机构应持续、全面收集评级所需内外部信息。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和数据、银行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监管机构可要求外国银行分行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监管文件要求报送评级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如有必要,可通过专项调查、监管会谈、现场走访等方式进一步获取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确保向监管机构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