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代理银行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代理业务,提高贷款项目管理成效,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的选聘、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银行,是指接受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门委托,为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并执行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者执行协议,提供对外联络、咨询…
第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负有偿还责任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债务人)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选聘代理银行。
第六条
对于有多个子项目的贷款项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选聘一家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由各子项目债务人根据子项目提款金额按比例分摊。
第七条
债务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选聘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代理银行。债务人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选聘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代理银行。
第八条
债务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代理银行,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代理银行评分内容与标准》(附件1),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得分最高的银行中标。
第九条
债务人应当参照委托代理协议范本(附件2)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前应当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签订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代理银行可以根据贷款项目规模、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服务成本对其代理的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与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惠的原则认真履行《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得更换代理银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适时对代理银行的服务进行调查或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在代理银行选聘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选聘代理银行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和以色列政府贷款项目仍延用转贷银行做法,转贷银行选聘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涉及开设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管理按照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公开招标选聘代理银行评分内容与标准
2.
XX贷款XXXX项目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3.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