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负有偿还责任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债务人)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选聘代理银行。

债务人负责代理银行的选聘,并接受同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