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债务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选聘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代理银行。债务人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选聘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聘代理银行。 债务人选聘代理银行,应当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贷款方对选聘代理银行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