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得更换代理银行。 如果《委托代理协议》须终止,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委托代理协议》终止前3个月内重新选定代理银行。在新代理银行确定前,原代理银行应当继续履行相关代理业务,不得中断服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