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代理银行可以根据贷款项目规模、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服务成本对其代理的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

代理银行可以按项目转贷或者执行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期限,以每次结息日的债务余额(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约定的年费率对贷款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分档年费率参考如下:

协议贷款金额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20%;

协议贷款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年费率不高于0.15%。

贷款币种为非美元货币的,协议贷款金额可以按项目转贷或者执行协议签署日上月月底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进行折算。

代理服务费原则上按人民币收取,按每次结息日前1年最后1个工作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