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债务人应当参照委托代理协议范本(附件2)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前应当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签订后报财政部备案。
《委托代理协议》主要包括:代理权限和事项、委托方和受托方权利和义务、代理服务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代理业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代表债务人与贷款方就项目前期准备、项目执行、债务核对等事项进行业务联系;
根据债务人提交的申请,按照项目贷款协定、转贷或者执行协议的规定和附件3所附的业务流程,及时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
按照项目贷款协定、转贷或者执行协议的规定和附件3所附的业务流程,及时办理贷款本息和费用的对外支付;
负责贷款资金使用偿还的统计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按时报送贷款债务及相关数据报表等,确保数据的完整与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