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

发布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第八条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资产购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规定第二十条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第二十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 第二十一条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报送文件,应对文件依照规定进行分类,并附文件目录。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