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

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可以改善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