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