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