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