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注册资本在二百一十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注册资本在二百一十万美元以上至五百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五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二百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一千二百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注册资本在二百一十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七分之十;
注册资本在二百一十万美元以上至五百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五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二百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一千二百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