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
第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六条
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条
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八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九条
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按照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
第十条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按《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投资者对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的,需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报送以下文件: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外国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投资者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向商务部提交其母…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持商务部对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以下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在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
第二十条
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转让上述境外子公司前应向商务部报告,并根据本办法所列程序提出申请。新的受让方仍应符合本办法所规…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25%的上市公司,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战略投资申请书(略)
2.
战略投资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