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上市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
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