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