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书面申请;

为战略投资目的所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结汇的核准件;

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