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核准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栏目中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字样,其中,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