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以下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书;

商务部原则批复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上市公司章程。

商务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