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条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会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 第二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 第二十三条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四条 清算开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 第二十七条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