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三条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