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